物业称不会捆绑缴费,但合同约定业主需预缴物业费
近日,网友“152******13”在扬州发布手机APP报料平台咨询,他住在中海十里丹堤小区,由于没有缴纳物业费,去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管理费被拒,物业公司称,先缴了物业费,才能缴纳车位管理费。网友质疑,是否有此规定?对此,记者进行了探访。
物业回应
合同约定业主应预缴物业费
网友反映后,上周,记者联系了中海十里丹堤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近期确实有个别业主因为地下车位管理费与物业费缴纳事宜在沟通,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了业主需预缴物业费,但是有业主不愿意预缴。
相关负责人称,物业不会捆绑车位费和物业费,目前该业主已经拖欠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可以缴,但是门口道闸系统不会主动抬杆,会人工放行。
记者在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提供的物业合同上看到,其中一条涉及业主缴纳物业费时间,是这样约定的:“每次缴纳费用时间:自购房合同约定的收房之日或开发商交房通知书发出之日的次月1日前预缴12个月物业服务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到期前15日内预缴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
业主意见
捆绑收费模式会激化矛盾
近日,记者也走访了扬州一些小区,了解到有些小区物业与业主的合同约定是预缴物业费,有些是一年一缴,到期缴费,车位管理费也是如此。不过,每个小区都有提前预缴费的业主,也有拖欠费用的。
“到年底了,如果业主拖欠费用,物业人员会上门催缴,有时候打电话通知。”家住西区的孙先生表示,他是前年拿到的新房,拿房时就提前预缴了一年物业费,现在都是到了年底预缴下一年的费用,车位费是一年到期之后再去缴,不过他会提前续缴,毕竟这些费用都是应该缴纳的。
也有业主认为,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愿意缴纳物业费,可以与物业公司反映沟通,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但是不能无缘无故拖欠费用。不过,车位费与物业费毕竟是两种费用,合同里也没有规定缴纳车位费必须先缴物业费,单方面约定捆绑缴费,会激化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
部门说法
物业费缴纳按合同履行
记者咨询了广陵区住建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表示,关于物业费缴纳方面的诉求,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首先,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需要积极沟通,其次,物业费如何缴纳,是根据业主与物业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来履行的,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缴纳,并无强制规定。《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同时,我市《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价服〔2017〕4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的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业主应当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缴费用(包括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
律师解答
业主应按时缴费,物业拒收无依据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表示,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是由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产生的付款义务,应当分而论之。业主车辆存放期限届满前或存放期间向物业缴纳下一年度车位管理费,物业以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收车位管理费,这样的做法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服务费,这是合同义务。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物业也不得以影响或者限制业主正常生产生活的方式催缴物业费。